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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贸外事学校关于对尹凯磊等4名学生作自动退学清退学籍处理的公示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5 点击数:374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云南经贸外事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政策,尹凯磊5名学生班主任多次联系、家长确认、学校催告5名学生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达2周(或累计5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且未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该4名同学作自动退学清退学籍处理,现予以公示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专业班级

旷课起止时间

家长是否知情

催告次数

1

尹凯磊

Z24304030010

2024级药剂班

2025.

3.1-5.15

家长已知情

已微信截图

3次

2

张洪彩

Z24304030033

2024级药剂班

2025.

3.1-5.20

家长已知情

已发微信截图

3次

3

尹智

Z24304030056

2024级药剂班

2025.

3.1-5.18

家长已知情

已发微信截图

3次

4

王梓晨

Z23300330234

2023级建筑工程造价班

2025.

3.1-5.1

家长已知情

已发微信截图

3次

 

公示时间:2025年9月15日至9月23日(7个工作日)

异议方式:如对于上述公示清退学籍事宜存在异议,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须在公示期内向云南经贸外事学校学籍科提交书面申辩并附证明材料(如病假条、不可抗力证明等),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自动退学清退学籍处理。

联系地址: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36栋104室教学办公室学籍科

联系方式:赵梦 电话0871-67971911(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送达说明:因学生及监护人拒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本公示同步在学校官网及班级群发布,同时发送微信或短信通知公示内容给学生及监护人视为送达。

公示期满,对于上述公示清退学籍事宜未提交异议书面申辩材料,学校将于公示期结束后12小时内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云南经贸外事学校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1.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2. 《云南经贸外事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云南经贸外事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普通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3+2" 分段五年一贯制大专中职段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和相关制度, 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相关系(院) 部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学籍管理,教学服务部负责学生学籍 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门监制的“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学生证”。

第五条 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以及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情况;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第六条 新生基本信息以及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 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准。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超过学籍注册期限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相关领导部门审核,最多可保留一年时间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离校治疗,学校为其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经指定医院证明康复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学校劝其退学。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取得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习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 3 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学制以 1 年为主。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专业。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经所在学校证实情况属实的。

2. 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5.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提交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转专业手续办理单”。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退学与升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填写“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休学手续办理单”。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限最长 1 年。学生康复后,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以就学,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复学。休学期满,本人未提出申请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缺课超过 50 学时者,学校按自动退学清除学籍处理。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或者需要提前就业、创业而暂时离开学校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允许停学或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为两年,停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按停学前同年级专业插班,原来的学业成绩有效;如无原专业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就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填写“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退学手续办理单”。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正式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籍学生完成规定计划内教学任务且符合入学条件的按要求和规定升入高职段学习;我校普通中专报考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高等层次教育享有优先录取政策。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操行考核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一般以 60 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可以按等级制评定。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平时成绩占 40%(含期中考试成绩、平时学生表现成绩),期末成绩占 60%计算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学校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提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五年一贯制大专、普通中专)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报相关领导批准,教务部门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学校考试纪律的规定处理,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或者按实际课时计算。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 50 学时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不足 50 学时的,由学校根据《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手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 门课程考核合格(含补考)或修满规定学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行的可以缓发、补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1.毕业时间已到,个别科目考试(考察)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补发;补考时限不得超过最长弹性修业年限;补考成绩合格后,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

2.毕业时间已到,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未到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撤消处分时,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

3. 修业时间两年以上,未学完全部规定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而不再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含停学、休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4.毕业时间已到,未按学校要求提交毕业生材料者,缓发毕业证或不发毕业证。学生在实习前向学校提交毕业证规格照片等材料,毕业时年龄小于 17 周岁学生提供初中毕业证以及其他要求提供毕业生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毕业生材料学生,在毕业后六个月内提交材料者,缓发毕业证,期限为一年;毕业后 12 个月仍未提交毕业生材料学生,注销学籍信息,不发毕业证。

5.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6.学生不慎遗失“毕业证书”,由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带学籍资料到“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经核查无误,补发“毕业证明书”。补发“毕业证明书”以一次为限。

7.毕业证领取,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按“云南经贸外事学校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单”要求办理后领取毕业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原来的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教学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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